商务部回应欧委会公共采购法草案“欧洲优先”条款:敦促修改歧视性条款
背景:公共采购立法草案引发关注
商务部9月17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在回应有关提问时表示,中方注意到欧委会发布了《公共采购法》的立法草案。草案设置了欧洲优先条款,还要求在评标标准中纳入安全等非市场因素,排除或限制不符合条件的第三国企业。中方对此高度关切。
公共采购覆盖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医疗、数字与绿色转型等诸多领域,采购规模庞大、产业链条长,历来是国际贸易规则关注的重点。此次欧委会在立法草案中引入“欧洲优先”取向,被普遍视为其贸易政策进一步向内收缩的信号,也让在欧经营或有意参与欧洲项目的第三国企业面临新的不确定性。
中方立场:遵守世贸规则、保持市场开放
何亚东说,中方敦促欧方遵守世贸规则,保持市场开放,修改法案中的歧视性条款,为企业在欧投资经营创造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营商环境。中方将密切关注欧方立法进程,及时评估相关影响。
从表态看,中方此次回应保持了“规则导向”的一贯思路,要点集中在三个层面:
- 规则层面: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要求采购安排不得对其他成员方企业构成歧视性待遇,将非市场因素直接写入评标标准,与市场开放的基本原则存在张力。
- 程序层面:中方明确表示将跟踪欧方立法进程,并“及时评估相关影响”,为后续政策沟通与企业服务预留了空间。
- 企业层面:在欧有业务布局的中国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投标资格、本地化比例与合规门槛可能出现的调整。
影响解读:评标标准从“市场”走向“非市场”
将安全等非市场因素纳入评标标准,意味着采购决策的考量维度被显著拓宽。企业原本依靠报价、技术方案与交付能力建立的竞争优势,可能因为非市场因素而被削弱,准入不确定性明显上升。
从更广的视角看,若草案最终成法,可能带来两方面效应。其一,对中国及其他第三国企业形成事实上的准入限制,抬高参与欧洲公共项目的门槛;其二,可能引发其他经济体的对等反应,推高跨境采购的交易成本与合规成本,最终由采购方与纳税人共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欧方内部对“欧洲优先”并非没有分歧。成员国在产业竞争力、财政成本与市场开放之间存在不同诉求,立法草案距离最终成法仍有较长程序,条款内容与适用范围均存在变数。这也意味着,接下来的博弈不仅发生在中欧之间,也发生在欧委会与成员国、产业界之间。
企业应对:短期跟踪,中期布局
对相关企业而言,短期应密切跟踪草案条款的演变,尤其是评标标准中“安全”等表述的界定范围与执行细则,并提前准备合规材料与本地化方案。中期则需要通过本地化运营、合规体系建设与多元化市场布局,降低单一市场的政策风险敞口。
商务部此次表态既表达了关切,也保留了后续评估与应对的空间。在规则博弈与产业竞争交织的背景下,立法进程的每一步变化,都可能成为影响中欧经贸关系与企业投资决策的关键变量。